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採購作業辦法對於拒絕往來廠商相關規定未臻明確,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採購作業辦法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採購作業辦法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為辦理該中心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採購作業辦法(下稱採購作業辦法)並經內政部109年5月19日備查。審計部查核發現,該辦法於招標階段欠缺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規範,且履約階段若廠商涉及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之相應罰則亦欠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業已完善採購作業規定,有效管控採購作業風險。
審計部指出,國家住都中心為辦理該中心採購作業,依該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採購作業辦法,規定合法設立且未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新廠商,經核准始能列入優良供應商資料庫。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國家住都中心未於採購作業辦法明定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等情形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等相關條款,而係由採購單位於個案投標須知訂定,由於個案間所訂標準不同,將潛存採購爭議風險;又採購作業辦法對廠商於履約階段如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其相應罰則未臻明確,容易衍生爭議,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1日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家住都中心已於110年12月1日修正採購作業辦法,明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刊登該中心官網之拒絕往來廠商,不得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另對於廠商於履約期間有違法或重大違約等情形,將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以管控採購作業風險。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