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課徵田賦土地實際供工廠使用
彰化縣課徵田賦土地實際供工廠使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2,237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性。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都市土地合於規定條件者、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等用地,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勾稽稅務局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籍資料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提供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圖、彰化縣政府提供之列管合格昇降設備場所等相關資料結果,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係供住宅、倉儲、製造業、工廠、商場或餐廳等建築使用,惟未依法改課地價稅,且其建築物查無相關房屋稅籍資料,或部分建築物裝設昇降設備未併計房屋現值核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0年5月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529件、金額676萬餘元,及房屋稅416件、金額1,560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務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