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消防局未落實公告達規定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宣導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宣導
新竹市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對於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資訊公告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已列管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於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網站更新資訊,強化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審計室指出,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定,須公開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或販賣場所,並於網站公告相關訊息。截至110年底止,消防局機關網站上公告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計有5處。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0年底止,消防局列管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計34處,與機關網站揭露之5處相較,差異29處,顯示該局未能充分揭露該類場所,審計室遂於111年5月函請檢討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新竹市轄內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計有35處,均已於網站更新公告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揭露之完整性。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