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未落實督促承攬商指派專職常駐之工地負責人,審計部促請改善

109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施工作業
109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施工作業
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下稱高雄區處),委由承攬商辦理109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承攬商涉不實指派工地負責人等情,台電公司相關人員未落實履約管理及文件審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檢討修訂作業規範並研擬改善措施,精進工地管理,及提高地區供電穩定性。
審計部指出,高雄區處為提升地區穩定供電及配合新用戶用電需求,於109年3月委由承攬商辦理109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決標金額1億9,512萬餘元,並於契約明訂履約能力、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相關規範,以確保依約完成交付工作,俾如期如質供電予用戶。
然而,審計部110年8月查核發現,高雄區處辦理109年甲工區配電管路工程,承攬商雖依契約規定指派工地負責人,惟所派人員存有於另一公司投保及領取薪資,或未於工地及指定地點簽到等情事,未履行應指派專職常駐工地負責人之規定,高雄區處相關人員未落實履約管理及文件審查,審計部遂於110年11月函請台電公司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依契約規定計罰承攬商75萬餘元,並檢討強化專職人員異動審查作業,經審查合格後方能執行職務,另要求人員填具切結書,及就契約增訂承攬商提供健保名冊備查,暨落實履約管理教育訓練等,以強化施工管理,俾提升地區供電穩定性。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