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辦理消防水源管理暨水源缺乏地區搶救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文化資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周邊及未登記工廠熱點區域之消防水源匱乏,部分村里消防栓及替代水源列管作業未臻周全,影響消防栓停水期間之救援難度及時效,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面清查列管替代水源,並增設消防栓,有助於強化火災預防及搶救能量。
審計室指出,依消防法第17條及救火栓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縣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其設置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物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消防局為掌握轄區消防水源分布狀況,俾於災害發生時有效運用水源,辦理消防水源管理暨水源缺乏地區搶救計畫。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文化資產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周邊未設置消防栓,亦未列管消防替代水源;部分人口、建築物、未登記工廠密度較高之地區,其消防栓資源相對匱乏;所轄村里尚無消防栓及替代水源者計3村里,僅有消防栓卻無替代水源者計135村里,占轄內589村里之23.43%,影響消防栓停水期間之救援難度及時效,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消防局考量設置消防栓須視周遭自來水管徑條件,終於110年5月函請自來水公司評估設置可行性,並請水利機關提供地下水井資料,據以清查列管替代水源。經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已增設24支消防栓及新增列管280處替代水源,包括文化資產及危險場所周邊計10支消防栓及15處替代水源,未登記工廠密度高於全縣之行政區計11支消防栓及80處替代水源;上開無消防栓及替代水源之3村里,其中2村里設置3支消防栓及列管2處替代水源,餘1里因自來水管徑不足無法設置消防栓,已列管1處替代水源;僅有消防栓卻無替代水源之135村里,其中107村里列管182處替代水源,餘28村里因地下水井出水量不足,無法作為替代水源,將持續列管改善,以強化火災預防及搶救能量。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