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輔導其自立成長,於80年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下稱中小基金),並劃歸為作業基金,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小基金長期仰賴公務預算撥充財源挹注,且與預算法第4條規定所訂有關經付出仍可收回之作業基金性質未符,經函請中小基金管理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下稱中企處)研謀妥處,已報請行政院核復同意自112年度起,將中小基金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並開源節流充實財源。
審計部指出,經濟部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於80年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中小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之分基金,期透過專案貸款、設置育成中心及輔導、補助等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中小基金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累積短絀由31億7,363萬餘元擴大至67億5,643萬餘元,短絀缺口倍增,107至110年度雖已由國庫撥充基金計20億2,489萬餘元,基金淨值仍由107年底之36億9,802萬餘元縮減為110年底之25億6,811萬餘元,又中小基金辦理輔導、補助中小企業等計畫未具自償性,尚未符預算法第4條規定所訂有關經付出仍可收回之作業基金性質,審計部遂於111年4月14日函請中企處研謀妥適處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中企處為使中小基金符合基金性質,已報請行政院核復同意自112年度起,將中小基金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並持續加強基金運用,積極爭取科技專案預算,以利基金開源節流充實財源。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