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於殯葬管理條例規範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提撥款項予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轄內有4家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未依法提撥款項,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未落實催繳或查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督促業者提撥款項,並強化檢核機制,確保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審計處指出,內政部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於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及第81條規定,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違反者,依其所收取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臺南市轄內有4家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未依規定提撥款項予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民政局未積極催繳或查處,且未針對已提撥業者所繳數額之正確性建立檢核機制等,審計處遂於110年12月函請民政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民政局已督促上開4家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提撥相關款項,截至111年6月底止,提撥金額計1,046萬餘元;另為強化檢核機制,每年委請會計師查核業者提撥數額之正確性,確保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