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督導廠商(監造及施工)辦理公共工程之工地人員設置情形,經審計部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工程工地主任等人員設置未符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嗣後將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據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條文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6月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106至109年度辦理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工程計35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全程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2件;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設置期間、人數、資格不符規定者計16件,審計室遂於110年7月函請南投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已於110年8月至111年7月間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計58萬餘元,嗣後將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