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鄉鎮市債務監督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檢視發現,彰化縣埤頭鄉公所(下稱埤頭鄉公所)超編舉債預算,且縣府所轄公所填報地方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下稱債務管理系統)之統籌分配稅款基準不一,影響計算法定舉債額度上限之適正性,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公所已追減舉債預算,另財政部已促請各縣政府強化對所轄鄉鎮市債務之監管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公共債務法第3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鄉鎮市有違反規定,超額舉債者,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又財政部國庫署已建置債務管理系統,系統化彙總地方債務資料。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3月檢視發現彰化縣埤頭鄉111年度總預算編列舉債額度超逾公共債務法規定限額,惟縣府未能於預算審議前導正,恐有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得依收支調度需要舉債,未能及時制止之風險;所轄鄉鎮市公所填報債務管理系統之統籌分配稅款基準不一,致縣府編送各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概況表之法定舉債額度,與公共債務法規定未合;縣府尚無覆核公所填報相關數據之機制等情事,經於111年1至5月函請該公所及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縣府洽詢財政部,該部於111年2月修改債務管理系統,明確定義統籌分配稅款之內容,並加強宣導地方政府運用債務管理系統設算功能自行檢核,以達預警作用;埤頭鄉公所已於111年3月追減111年度債務舉借預算1億餘元;縣府於同年6月就所轄鄉鎮市公所更新債務管理系統年度資料作業建立覆核機制,並對其相關債務控管及系統資料正確性等,列入財政收支考核項目,健全地方債務監管機制。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