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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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辦理殯葬設施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業於91年7月17日公布,迄110年已逾18年,惟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尚處研擬草案階段,經函請檢討改善,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臺東縣議會三讀通過,及經該府公布施行,以健全管理機制,提升縣民生活及殯葬服務品質。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政府為辦理殯葬設施管理業務,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地方制度法,研擬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內政部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制定殯葬管理條例,其中第3條規定縣主管機關之權責列有對轄區內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經營監督及管理,前述條例於91年7月17日公布迄110年已逾18年,惟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尚處研擬草案階段,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23日函請臺東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臺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業於111年5月23日經臺東縣議會三讀通過,及經臺東縣政府於11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落實臺東縣殯葬服務業管理、殯葬設施現代化及鼓勵民間參與興辦殯葬設施,期有效管理殯葬設施、促進土地資源利用,以提升縣民生活及殯葬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