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1,022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次依土地法第191條、第192條及第199條規定,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供森林用地、公共墳場用地等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凡減稅或免稅之土地,其減免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仍應繼續征稅。又依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 110 年 10 月查核發現,按土地法屬免稅或減稅之土地,其土地利用狀況有未符合免稅或減稅規定;按田賦或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土地利用狀況查有供商業、製造業使用;課徵田賦之土地有供非農業使用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清查上開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截至111年6月底止,已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566筆、金額1,022萬餘元,稅務局將持續加強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