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健保被保險人撫養眷屬未依適法身分投保,審計部促請改善

全民健康保險圖示
全民健康保險圖示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健保被保險人撫養眷屬疑有未依適法身分辦理投保情事,經函請檢討妥處,健保署已輔導122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
審計部指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眷屬係被保險人無職業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就學且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次依同法第18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部分被保險人撫養眷屬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具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健保署已於111年1月起輔導122人改依第一類被保險人或其他適法身分投保健保,另健保署並定期比對保險對象勞保投保資料,加強輔導保險對象以適法身分投保,以提升投保身分正確性。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中央健康保險署
施政主題細項: 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