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公司辦理包裝工廠及包材庫新建工程計畫執行效能過低,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金門酒廠實業(股)公司金寧廠區停車場露儲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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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辦理包裝工廠及包材庫新建工程計畫(下稱本案計畫),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計畫之基本需求一再變更,該公司決策反覆,迄已歷時十餘年仍處於規劃階段,未能達成預期效益,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及金酒公司。
審計室指出,金酒公司為提升包裝品質及解決酒瓶與酒盒等包裝材料露天儲放問題,自92年度起陸續辦理金寧廠包裝工廠及原物料倉儲(包裝材料及成品倉儲)計畫,惟因營建物價大幅上漲,於99年12月終止設計契約。嗣後該公司決議重啟辦理「包裝工廠」及「包裝材料庫」2案計畫(即本案計畫),經縣政府100年10月11日核定投資總額10億4,860萬元,建構現代化之包裝工廠與設備。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金酒公司辦理本案計畫之工程需求一再變更,致審查效率不彰,又規劃工程預算大幅超出縣政府核定投資總額,卻未依規定先陳報縣政府核准;復因該公司決策反覆,歷時十餘年工程興建與否仍搖擺不定,使包材倉儲空間不足問題長期無法改善,致額外支出運輸、倉儲成本及包材因變質或遇風災受損而報廢之損失達8,406萬餘元。另縣政府負有督導金酒公司業務之責,應知悉該公司辦理本案有其必要性,仍指示暫緩興建,且任令該公司多年來決策反覆,造成期程虛耗及不經濟支出。經審計室於108年12月30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金門縣縣長查明妥處,並陳報監察院。案經該院立案調查,業於111年5月12日公告糾正金門縣政府及金酒公司(詳監察院公報第3272期)。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政府採購、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