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徵課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評估依房屋持有戶數採取差別稅率,經函請檢討改善,新竹縣政府已於111年6月2日公告「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111年7月施行,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審計室指出,依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新竹縣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之1.2%,其他供住家用者,房屋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1.6%,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徵課作業,不論持有戶數多寡均採取單一稅率。
然而,審計室於 110 年 10 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徵課作業,未評估依房屋持有戶數採取差別稅率,又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公告之房價負擔能力統計之房價所得比與貸款負擔率資料,新竹縣自108年第1季之7.83倍、32.11%上升至110年第2季之8.26倍與33.00%。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0年11月23日邀集市縣政府稅捐稽徵機關,就「推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課徵相關事宜」等議題進行會商,經研商達成共識,審酌轄內情形,合理調整。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實現居住正義,審計室遂於110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積極改善並經新竹縣政府於111年6月2日公告「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住家「非自住用」房屋5戶以下每戶採2.4%、6戶以上每戶採3.6%稅率課徵,自111年7月施行,適用於112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維護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