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部分採購案件未落實評選委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採購評選委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並強化課責機制,以維採購公平公正。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臺北市政府亦訂定「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期提升採購品質,確保採購公平公正。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9月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間有部分採購評選委員3年內曾擔任投標廠商之董事、理事或監事職務,卻未依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10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強化課責機制,要求所屬於採購案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應同時查詢受評選廠商近3年之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並於111年1月12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第6點及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等相關表單,強化採購評選委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以確保採購評選委員公正執行職務。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