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暨所屬(轄)機關學校及公所間有未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臺東縣政府暨所屬(轄)機關與學校及公所辦理採購案件,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強化相關清查管制機制,落實執行採購行政處罰事項。
審計室指出,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有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曾函釋,犯採購法第87條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暨所屬(轄)機關學校及公所等12個採購機關計辦理47件採購案,投標廠商涉犯採購法第87條之詐術圍標及借牌等罪嫌,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惟採購機關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並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臺東縣政府查處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5月底止,除1件與廠商無涉,不予究責外,相關機關學校及公所已將其餘46件採購案之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合計90萬餘元,且該府已由建設處公共工程科主動清查涉刑事判決之採購案件,並通報督促所屬(轄)機關依法查處,以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