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供經濟部水利署及彰化縣等市縣政府興建滯洪池,並規劃於池面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積極與需地機關協商簽約,致影響治水及綠能政策之推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洽各需地機關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完成滯洪池並出租予光電業者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除有助推動治水及綠能政策外,並增益公司收入。
審計部指出,台糖公司為配合政府推動治水與綠能政策,規劃無償提供262公頃土地,供經濟部水利署及彰化縣等市縣政府興建11座滯洪池,並由台糖公司與各需地機關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規範在不影響防洪功能下,需地機關應協助該公司申請滯洪池用地得兼作太陽光電系統使用。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積極與各需地機關協商,仍未簽訂滯洪池土地使用契約,影響滯洪池及太陽能發電設施之建置期程,不利治水及綠能政策之推動,經審計部於108年6月12日函請台糖公司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糖公司業與需地機關簽訂土地無償使用契約,供興建滯洪池,並將滯洪池用地(已完成9座面積計216餘公頃)出租予光電業者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租期20年,110年度已向業者收取開發權利金3,241萬餘元,按租約期間推算可獲6億4,830萬元權利金收入,除有助推動治水及綠能政策外,亦增益公司收入。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糖業 (股) 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水利、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