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機關委外辦理廢棄物清理業務之承攬廠商未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整理自政府電子採購網
嘉義縣各機關委託民間業者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廠商未依法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卻承攬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經函請主管機關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督促檢討改善,已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資格,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
審計室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及鹿草鄉公所等機關109至110年間委託民間業者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惟部分承攬清理漁業廢棄物及示範公墓墓基廢棄物之廠商,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卻承攬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審計室遂於110年11月函請環保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於111年1月間函請嘉義縣政府及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嗣後辦理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委託業務時,於採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或支援廠商須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111年度截至5月10日止,嘉義縣政府等3個機關辦理有關養殖廢棄物、漁網具處理清運採購等招標案件,已於採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任ㄧ證明文件始能參加投標,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環境保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