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配電外線(管路)帶料發包工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相關人員未善盡履約管理及審查職責,且情節重大,經陳報監察院,該院立案調查後,糾正台電公司。
審計部指出,台電公司為滿足各地用戶用電需求,每年由各區營業處依轄區屬性辦理相關配電外線(管線)工程招標作業,並由得標承攬商依各區營業處交付期限辦理相關工程作業。為掌握承攬商施工進度,於契約明訂承攬商履約能力、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相關規範,以確保承攬商依約完成交付工作,俾如期如質供電予用戶。
然而,審計部110年5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24個區營業處107至109年度辦理配電外線(管路)帶料發包工程,決標金額5,000萬元以上案件,共275件,決標金額339億餘元,部分工程存有承攬商工地負責人等相關作業人員,當日參加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機構在職教育訓練,亦填報在工區現場施工、工程施工日誌由他人代簽或漏未簽名等,違反承攬契約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工安管理等規定,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工安檢查流於形式,相關人員未善盡履約管理及審查職責,影響工程品質,核有違失。經審計部於110年6月21日依審計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於111年2月9日糾正台電公司。(詳監察院公報第3260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