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賦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政府執行防制毒品措施義務,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訂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防制措施未周延納列部分高風險場所,形成罅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納列範圍,擴大管理對象。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強化社區防制毒品網絡,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賦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法務部並於107年6月12日訂定發布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規範特定營業場所範圍,以要求業者配合執行毒品防制相關措施。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現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之規定,僅針對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業務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經運用內政部警政署108至110年第1季毒品犯罪資料統計毒品案件發生場所比率,仍有部分涉毒高風險之場所,如網路咖啡館、電子遊藝館等,均未納列特定營業場所範圍,形成毒品防制罅隙,不利政府執行反毒措施,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行政院督促法務部重新檢視特定營業場所納列範圍。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法務部已於110年12月6日修正發布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增列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為特定營業場所範A圍,以要求執行毒品防制相關措施,建構完整之社區防制毒品網絡。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法務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國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