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設置殯葬設施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市政府提供民眾使用納骨塔及樹葬園區,未明定納骨塔櫃位最低使用年限,亦未研訂樹葬園區收費標準,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相關規範,強化經營效能。
審計室指出,市政府為因應社會需求,推行各項殯葬業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於91年1月制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並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發展,興建納骨塔2處及樹葬園區1處,提供民眾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及9月查核發現,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歷經8次修正,仍未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增訂納骨塔位使用年限,另樹葬園區亦未規範使用規費及骨灰再處理費,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及10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1年3月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市有納骨塔位使用年限,並增訂樹葬園區使用規費及骨灰再處理費之收費標準等,業公告施行,健全殯葬設施制度規章,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