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之簽訂期程及管理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各鄉公所災害搶險開口契約簽訂時程
屏東縣政府為應實際救災需求,訂定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供所轄各鄉鎮市公所遵行,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未臻完備,未能預先啟動備災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以符中央規範,並督促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審計室指出,屏東縣政府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於95年2月訂定屏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下稱災害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注意事項),供所轄各鄉(鎮、市)公所依循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依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及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汛期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經瞭解新北市已將相關契約簽約期程修正為4月底前,惟屏東縣政府訂定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仍規範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致有鹽埔、新園、三地門等3鄉公所未提前於4月底前辦理招決標作業,預先啟動備災機制,災前整備作業未盡周妥,審計室遂於110年5月函請屏東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屏東縣政府已於110年8月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明定所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將契約影本函送屏東縣政府,上開鹽埔、新園、三地門等3鄉公所亦於111年4月底前完成招決標程序,以應實際救災工作需求,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