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部分鄉鎮市殯葬設施管理制度規章未臻完善,未能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美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統計表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殯葬設施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太保市等5個鄉市制定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提供低收入戶使用之規定未臻完善,或免費使用對象未包括其他鄉鎮市之低收入戶,未符內政部106年間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規定意旨,經函請檢討改善,各該公所已分別修正相關規定,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美意。
審計室指出,為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內政部於106年6月14日公布增訂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等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嘉義縣政府爰於107年12月間訂定嘉義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提供低收入戶免費使用標準(下稱免費使用標準),作為執行之準據。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嘉義縣所轄太保市、溪口鄉、東石鄉、中埔鄉及阿里山鄉等5個公所制定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未配合前揭殯葬管理條例及縣府所訂之免費使用標準修正,致設籍於其他鄉鎮市之各類、各款低收入戶無法免費使用上揭公所經營之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嘉義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該公所已分別於110年5至9月間修正其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公告施行,據各該公所統計,自治條例修正後至111年5月底止,提供低收入戶免費使用殯葬設施者計21件,減輕低收入戶之殯葬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美意。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