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下稱通霄鎮公所)辦理第十三公墓納骨塔(懷恩堂)增設納骨櫃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通霄鎮公所未依規定申請建物室內裝修許可及取得合格證明,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辦申請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獲苗栗縣政府核准啟用,開放販售骨灰(骸)櫃位。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領得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同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於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增建殯葬設施完工,應經市縣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8月查核發現,通霄鎮公所辦理第十三公墓納骨塔(懷恩堂)增設納骨櫃工程,未依規定於工程施作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裝修許可,107年2月完工後亦未取得裝修合格證明,致已完成增設之202櫃位無法販售,影響民眾購位權益,審計室遂於109年1月函請通霄鎮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通霄鎮公所已於110年7月取得上開納骨塔增設納骨櫃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於同年8月獲苗栗縣政府核准啟用,經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止,已販售骨灰(骸)櫃位36位。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