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自辦污水處理廠委外操作維護未訂定共通性監督管理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後龍鎮水資源回收中心
苗栗縣後龍鎮水資源回收中心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逐年建置污水處理廠並委外操作維護,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各該委外操作維護契約雖已規範機關對廠商執行契約工作有監督、考核等權責,惟對於如何進行監督、考核等事項,尚乏共通性監督管理作業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苗栗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系統督導作業要點」,提升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品質及履約管理效率。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改善轄內環境衛生與提升縣民生活品質,陸續建置「苗栗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明德水庫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明德水庫特定區南岸水資源回收中心」及「苗栗縣後龍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等4座自辦污水處理廠,並以勞務採購方式委託廠商辦理操作維護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月查核發現,各該勞務採購契約雖規範機關對廠商執行契約工作有監督、指示、審查、查驗、考核及評鑑等權責,惟對於如何進行監督、考核等事項(諸如:督導頻率、檢查項目、缺失改善之處理等),尚未訂定共通性監督管理作業規範,不利落實委辦事項之監督管理,審計室遂於111年2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1年3月訂定「苗栗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系統督導作業要點」,明定督導頻率、督導檢查項目(包括水資源回收中心之營運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測及職業安全等)及承攬廠商於接獲縣府督導紀錄後提出改善之期限等相關監督考核事項,以提升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品質及履約管理效率。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