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依照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興建營運合約規定,向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捷公司)收取開發用地租金,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租金收繳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向高捷公司收回短繳之租金,維護政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捷運局委託高捷公司興建營運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並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開發用地予高捷公司進行開發使用,依興建營運契約規定其用地租金係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等規定計收(每年約3,400萬元),用以挹注捷運計畫建設經費。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按興建營運契約規定,供作開發使用之土地範圍如有變更,高捷公司應提送捷運局確認。惟該公司未經捷運局同意,於繳納110年度開發用地租金時,逕予縮減大寮機廠及北機廠開發用地計租範圍,短繳租金計626萬餘元,該局卻未積極追繳,租金收繳作業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捷運局已決議維持上開機廠開發用地原有計租範圍,並於110年7月函請高捷公司補繳土地租金,嗣於111年1月完成收繳作業,維護政府權益,充裕捷運建設財源。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