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辦理「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修正實施計畫之第1期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斥資4億餘元興建完成之水資源回收中心,因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工程進度落後,致全市用戶接管率偏低,污水處理量遠低於預期,未發揮應有效益,經函請改善並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市政府。
審計室指出,市政府為提升都市環境品質,解決水污染問題,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陳報內政部於105年5月核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修正實施計畫,分3期辦理,其中第1期經費39億8,981萬餘元,期程自104至109年,分成水資源回收中心、主次幹管、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第1至9標,預計用戶接管15,000戶。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未妥慎擬訂水資源回收中心採購策略,於完成細部設計後不予執行,改採統包方式重新辦理,致投入662萬餘元經費完成之設計成果棄置未用;復辦理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第1至3標工程,因未先統籌研訂標準圖說與適用規範,延誤發包作業期程,連帶影響第4至9標規劃設計執行期程,致耗資4億餘元興建之水資源回收中心,截至109年4月底止,因用戶接管數僅764戶,平均每日污水進流量約212CMD,僅占設計量12,000CMD之1.77%,污水處理效能不彰,經函請嘉義市市長查明妥處,惟部分事項仍未妥適改善,且有答復不當情事,經於110年7月8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已於111年3月24日糾正嘉義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265期)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