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未落實辦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管制作業,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容留人數標示牌
容留人數標示牌
臺北市政府為管制建築物空間使用容量以維護公共場所人身安全,訂有「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規範轄內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及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場所(下稱特定場所),應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申報容留人數管制量。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轄內未經消防局核定容留人數管制量之特定場所,比率呈逐年上升趨勢,惟消防局對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合格之業者,尚乏具體應對作為,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並提升特定場所容留人數核備率。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為管制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維護公共安全,於90年訂定(102年修正)「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由消防局掌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核定、檢查及認定等管制作業,並配合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加強查核及宣導。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106至108年度臺北市轄內應申報容留人數之特定場所分別有826家、917家及1,008家,其中未經消防局核定容留人數者計224家、379家及462家,比率分別為27%、41%及45%,呈逐年上升趨勢,惟消防局囿於現行管制規則,對於特定場所業者未申報容留人數或申報不合格者,尚無具體罰則及管制機制,致未能採行積極因應作為,申報管制作業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09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於110年2月20日修正發布「臺北市特定容留人數管制規則」,明定特定場所業者未申報容留人數管制量,經消防局書面通知後倘屆期不改善,該局得依行政執行法等處以怠金、停止供水、供電等,且消防局亦已配合修正內部作業相關規定並持續列管追蹤特定場所業者申報進度,截至111年4月11日止,特定場所容留人數核備率已大幅提升至97.75%。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