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南庄鄉公所(下稱南庄鄉公所)辦理中港溪高灘地遊憩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事先協調解決工程施作聯外便道及適時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延誤工程施作期程,又未妥編徵購聯外道路預算,肇致設施完工後未能對外開放營運,無法達成計畫目標,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南庄鄉公所。
審計室指出,南庄鄉公所為打造南庄鄉觀光新亮點,增加新興遊憩據點,擴展遊憩活動多元性,提報「苗栗縣南庄鄉中港溪高灘地遊憩環境營造計畫」(下稱本案計畫),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定計畫總經費1,500萬元,規劃設置野炊區家庭式體驗平台及架組、親水區簡易遊憩水道等設施,並預定於107年底開始營運,預期遊客成長6萬人次,每年增加觀光產值1,800萬元。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8月查核發現,南庄鄉公所辦理本案計畫未適時依法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致工程開工後屢經停工、復工,延誤施作期程,亦未於開始執行本案計畫前妥編徵購聯外道路所需預算,致本案計畫設施完工後,因無聯外道路可供通行,未能對外開放營運而閒置,影響增加觀光產值及帶動遊客成長等計畫目標之達成。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苗栗縣縣長督促南庄鄉公所檢討妥適處理。
審計室表示,案經審計部併同本案計畫補助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未依規定確實辦理用地審核,亦未落實督導考核等情事,於109年12月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1年3月8日糾正南庄鄉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3264期)。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