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宜蘭縣地價稅稅籍清查宣導
宜蘭縣地價稅稅籍清查宣導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1,304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另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復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原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法實施都市計畫,並作為商業、製造業、倉儲等非供農業用地使用,惟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部分私有土地原經核定減免地價稅,惟實際已作為服務業、製造業、倉儲等使用,卻仍減免地價稅;縣政府列管部分非法露營場地坐落土地仍全數課徵田賦,未改課地價稅;部分國有土地已取得收益仍減免地價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2月底止,財稅局已清查上開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及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608筆、金額1,304萬餘元,財稅局將持續加強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