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衛生,工程契約規範應依相關法規設置相關工地人員。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公共工程工地主任等相關人員設置管理未臻落實,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契約扣罰及撤換資格不符人員,並通函所屬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
審計處指出,市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於工程契約訂有品質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等相關事項,並依營造業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範工地主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下稱職安人員)及品管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始得擔任職務。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於106至109年間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設置之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5件;品質管理人員、監造人員資格不符規定者計25件;職安人員同時兼任多個營造工地職務,或未依規定在職回訓者計3件,不利掌握工地情況與緊急事件之處置、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推動,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之虞,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督促各相關機關學校依契約規定撤換資格不符人員(完工者除外),並對違約廠商扣罰違約金,截至111年1月底止,計扣罰217萬餘元,並通函所屬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管理。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勞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