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尚未建立交通違規歸責於實際駕駛人通知送達追蹤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申請歸責駕駛人作業程序
申請歸責駕駛人作業程序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裁決所)辦理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於實際駕駛人通知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裁決所尚未建立歸責案件通知書送達追蹤機制,致部分通知書久未送達實際駕駛人,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建立送達追蹤機制,強化控管歸責案件送達作為。
審計處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如非實際駕駛人,可檢附相關證據向裁決機關申請將罰單歸責給實際駕駛人。裁決所對於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於受理車主申請並審核無誤後,依規定通知實際駕駛人。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裁決所對於未完成送達之歸責案件通知書,尚無追蹤處理程序與辦理期限等規定,致截至110年9月底,逾1個月仍未完成送達作業者尚有944件,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裁決所已於111年1月25日修訂歸責案件內控流程,要求業務承辦人應按月追蹤歸責案件通知書送達情形,強化控管歸責案件送達作為,另截至111年3月25日止,上開944件歸責案件通知書裁決所已全數完成送達作業,且實際駕駛人已繳納罰鍰52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