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為營造視障者友善環境,自108年起陸續於12處交通路口設置智慧交通有聲號誌(下稱有聲號誌),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局對於設置地點未以視障者就醫需求優先設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就轄內醫院周邊設置有聲號誌,提升視障者無障礙通行環境品質。
審計處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交通局為營造視障者友善環境,108及109年於12處交通路口設置有聲號誌,期藉由提供視障者號誌燈號、通行方向、剩餘綠燈秒數等資訊,提升視障者穿越路口之安全性及便利性。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臺南市尚有4區之4家醫院周邊交通路口並未設置有聲號誌,影響視障者無障礙通行便利性,有待以視障者就醫需求規劃有聲號誌設置地點,審計處遂於同年12月函請交通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底止,交通局已就上開4家醫院周邊交通路口增設14組有聲號誌,提升視障者就醫時之無障礙通行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