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77年1月20日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因停車空間難以真正落實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不符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原意,並使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措施形同具文等緣由,於99年6月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嗣於100年6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施行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及訂定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並請市縣政府配合檢討修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之相關規定。審計機關本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所揭示「審計機關應被視為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之理念,將民生議題及社會關注之施政項目列為查察重點,審計部為瞭解前揭獎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及管理情形,爰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經就地調查結果,將相關缺失函請各市縣政府檢討改善,並報告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依法糾正,市縣政府對於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申請及管理等相關缺失,已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公眾使用,持續不定期抽查開放供公眾使用情形,及加速辦理建造執照審查作業,充分發揮審計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