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公所補助民間團體相關作業規範未盡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資料來源:整理自苗栗縣政府提供資料
苗栗縣所轄18個鄉鎮市公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後龍鎮等12個公所之作業規範未訂定補助額度與限制、考核項目及方式,或辦理不具公益性質活動之比率偏高,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作業規範,並加強落實補助計畫檢核及經費核銷審核作業與督導考核工作,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依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要點,辦理補助民間團體作業,另自訂相關作業規範,作為核撥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依據。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部分公所補助作業規範未訂定受補助單位自籌款比率、補助額度與限制、考核項目及方式,或辦理不具公益性質活動之比率偏高、或對超逾補助限額者之除外條款認定原則過於寬鬆等,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後龍鎮等12個公所已分別於110年2至11月修正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相關作業規範,增訂受補助單位自籌款比率應達5%以上,考核執行成效欠佳或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停止或不予補助等,並加強落實補助計畫檢核及經費核銷審核作業與督導考核工作,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18個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