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紓困措施補貼汽車運輸業汽燃費未排除未受疫情影響之業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109年補貼汽燃費相關規定
109年補貼汽燃費相關規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109年間辦理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汽車運輸業紓困措施,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審計處)查核發現,補貼汽車燃料使用費(下稱汽燃費) 之對象包含收入未受疫情影響之租期1年以上出租車輛,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意旨未盡相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檢討未來執行類似補貼或紓困措施,將確實評估檢視受影響對象,俾使政府補助更公平合理。
審計處指出,交通部為協助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汽車運輸業與其從業人員,責成公路總局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規定之紓困、補貼項目及基準,訂定相關補貼要點並辦理多項紓困措施,已有效舒緩相關產業及從業人員於疫情期間收入大幅減少之經濟壓力。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間查核發現,小客車租賃業租期1年以上且汽缸總排氣量3,600立方公分以下之營業車輛,已獲有確定之租金收入,仍予補貼其汽燃費,核與政府紓困之意旨未合,審計處遂於110年2月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部公告減徵110年第3季汽燃費50%之對象,已排除租賃小客車租期1年以上營業用汽車,據公路總局統計,可增加政府汽燃費收入計1億2,014萬餘元。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