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辦理運動器材採購開標作業欠嚴謹,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花蓮縣政府辦理「108年度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訓練器材」採購,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開標作業未就廠商投標相關文件審慎判斷認定,有無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即逕予決標,經函請研謀改善,案經該府政風處函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已處分各投標廠商負責人緩起訴1年,縣府並已辦理追繳違法廠商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相關行政作業,且已加強採購審標作業,以匡正採購秩序。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公告,採購開標有2家以上廠商押標金或資格文件未附,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上開採購案於108年7月2日開標,計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2家因押標金或電子領標憑據未附,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該府於開標過程未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刻意不檢附相關投標文件,使機關審查為不合格廠商,即逕予決標,審計室遂於109年5月函請檢討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案經該府政風處調查後,以廠商疑涉圍標於109年7月8日函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於110年12月2日處分3家廠商負責人緩起訴1年,並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計14萬元,縣府並已依據緩起訴處分書辦理追繳違法廠商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相關行政作業,且已加強採購審標作業,以匡正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