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轄內未登記工廠管理及輔導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擬訂之「苗栗縣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下稱管理輔導計畫)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中部辦公室)退回後遲未完成修正報送核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提報修正後之輔導管理計畫報經中部辦公室核定,有助縣府整合所屬農業處、地政處、水利處、消防局及各鄉鎮市公所等相關機關(單位),依計畫所訂措施辦理未登記工廠之管理及輔導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109年3月20日起6個月內,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縣府為落實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政策目標,擬訂管理輔導計畫於109年9月18日報請中部辦公室核定,俾據以辦理轄內未登記工廠清查、管理及輔導等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縣府所送管理輔導計畫未詳列非屬低污染業者清冊,且未具體規劃未登記工廠輔導作業方式,經中部辦公室於110年2月4日復請縣府補充相關內容後於同年2月底前再送核定。惟縣府遲未依限完成修正並重新報送中部辦公室核定,不利縣府推動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作業,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完成修正管理輔導計畫報經中部辦公室於110年11月2日核定,有助縣府整合所屬農業處、地政處、水利處、消防局及各鄉鎮市公所等相關機關(單位),依計畫所訂措施辦理未登記工廠之管理及輔導作業。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