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自81年起補助市縣政府興辦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歷年考核評鑑地方政府執行結果,未納為次年度補助經費審查依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補助規範,強化監督考核機制。
審計部指出,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縮減或取消補助。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106至108年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評鑑項目分3個面向,其中有關「計畫執行及管制」面向,曾被考列丙等且連續2年考核結果評等不佳,計有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連帶影響總評鑑成績。惟營建署於核定次年度補助款,仍給予各該縣市財力分級之最高補助比率(92%至98%),顯示該署考核評鑑結果未納作地方政府補助款審查之依據,難以促使提升補助計畫執行成效,審計部於110年3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營建署已於110年11月18日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增列「近3年之縣(市)考核評鑑成績平均」作為審查地方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評分項目,據以分配各市縣補助經費額度,促使提升建設計畫執行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