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所轄18個公所經管公務車輛使用維護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務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件頻仍,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或修正相關規範,並落實車輛定期檢驗及加強宣導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及行車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車輛管理手冊第13點規定,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第46點規定,車輛違反交通規則,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106至109年度苗栗縣所轄18個公所經管公務車輛因交通違規行為遭裁罰件數計264件,經分析違規態樣,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定期檢驗者100件,占37.88%最高;車速超過規定者82件,占31.06%次之,存有影響車輛性能及行車安全之虞,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分別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善,並彙整公務車輛違規缺失態樣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市等11個公所已分別於110年4至8月訂定或修正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規範公務車輛肇事處理原則,及增訂未於期限內辦理定期檢驗之相關懲處規定等;通霄鎮等7個公所業加強公務車輛管理及遵守交通法令教育宣導等。另苗栗縣政府業於110年8月函請轄內各公所確實遵循公務車輛管理相關規定,並列入爾後考核車輛管理業務重要考核事項,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及行車安全。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18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