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衛生所辦理醫療獎勵金發給作業未盡周妥,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所屬部分衛生所辦理醫療獎勵金發給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其績效評核及獎勵金計發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規範亦未臻周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導各該衛生所視人員實際出勤狀況核發獎勵金,並訂定「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供各衛生所遵循,維護獎勵金發給之公平性。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為鼓勵衛生所人員提高服務品質及醫療水準,訂有「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機關獎勵金發給規定及績效評核原則」供所屬衛生所依門診醫療辦理成效合理分配獎勵金,109年度計有苗栗市等9個衛生所支領獎勵金,金額共計3,529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上開衛生所辦理獎勵金發給作業,間有醫療獎勵金發給作業未盡周妥,且對於獎勵金計發標準尚乏明確規範,審計室遂於109年11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督導衛生所視人員實際出勤狀況依規定核發獎勵金,並於110年10月15日訂定「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明確規範所屬衛生所醫師與人員出缺勤之獎勵金計發標準,及各科別醫療門診服務之獎勵金分配原則,並強化衛生所績效評估委員會功能,維護獎勵金發給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