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下稱市府)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物資轉發弱勢族群,展現社會關懷,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未設帳列管並定期清點,致部分物資收受後逾年仍未完成發放,亦未辦理公開徵信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經函請檢討改善,市府已訂定相關作業要項,強化管控機制,俾妥善運用公益資源,發揮社會救助功能。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制定公益勸募條例、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明訂政府機關受贈財物,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並應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然而,審計處自108年10月起查核區公所財務收支,發現私人或團體捐贈白米、沙拉油、電毯及麵條等民生物資予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部分區公所未設置帳簿登載受贈物資數量,亦未定期清查儲存情形,致部分物資收受後逾年仍未完成發放,甚有物資逾存放期限,未落實辦理公開徵信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等作業,審計處除通知各該機關檢討改善外,並於109年7月函請市府研議訂定受贈財物管理要項,俾供各機關學校受贈財物作業有所依循。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0年7月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益勸募接受捐贈財物注意事項」,明訂各機關學校受贈財物管理、登帳、列管、發放、公開徵信及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等作業要項,以有效管理接受捐贈之財物,妥善運用公益資源,發揮社會救助功能。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