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其水資源回收中心完工營運多年,尚未公告系統排水區域,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辦理公告,有助提升接管普及率。
審計室指出,依下水道法第1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周知,以利地區用戶於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興建之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分為4期(92至97年、98至104年、105至112年、113至119年)執行,其中第1期水資源回收中心及部分主(次)幹管工程早已完工,並於98年7月開始使用,且截至110年4月底止第1至3期用戶接管工程完成7處系統(已接管29,489戶),惟僅公告光復路附近地區1處之下水道(已接管7,651戶)啟用,其餘地區該府以後續工程尚未完工為由,遲未依法公告周知排水區域等法定事項,致民眾未能知悉系統開始使用日期等資訊,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新竹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市政府已依下水道法規定,於110年8月26日至9月22日間陸續公告轄內大庄、武陵、湳雅等6處系統之排水區域等資訊,鼓勵民眾申請接管,所需費用由市政府負擔及施作,以提升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改善都市居住環境衛生品質。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