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釐正稅籍資料或改課,並依法補徵稅款計56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按不同稅率課徵。另土地稅法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按2‰計徵,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運用地理資訊系統及電腦審計技術分析財稅局提供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電子資料檔,發現部分營業用、執行業務使用或出租使用之房屋,仍按住家用或自住用課徵房屋稅;部分土地供營業或工廠使用,仍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0年8月釐正稅籍或改課,其中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計33筆及139筆、補徵稅額27萬餘元及538萬餘元,共計566萬餘元,該局嗣後將辦理教育訓練並持續加強辦理清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