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訂定發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範永續發展相關債券上櫃掛牌事宜,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能源供應專業國營事業發行綠色債券未比照其他發行人需取得第三方認證或評估報告,不利責任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參考,經函請該會檢討改善,已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刪除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得自行出具投資計畫書評估意見之規定,有利促進綠色資本市場發展。
審計部指出,金管會為發展永續金融,授權櫃買中心參酌國際永續債券發行規範及發展趨勢,於110年4月29日訂定發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範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或可持續發展債券之發行管理制度,明訂除具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得自行出具評估意見外,其餘綠色債券發行人投資計畫書及資金運用情形,均應取得第三方認證機構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5月查核發現,截至110年4月底止,國內發行流通在外之綠色債券計50檔,其中由能源供應專業國營事業發行之9檔綠色債券,雖已依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自行出具投資計畫評估意見,惟未比照其他綠色債券取得第三方認證或評估報告,除與國際永續金融發展趨勢未符外,亦不利責任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參考,經審計部於110年6月4日函請金管會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管會已於110年12月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刪除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得自行出具投資計畫書評估意見之規定,有助提升債券發行之資訊透明度,促進綠色資本市場發展。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