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部分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案件,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追繳押標金,另規範各機關應定期清查法院判決書等改善措施,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圍標、綁標、違法審查及洩密等違法行為,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就廠商犯採購法第87條圍標之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認定其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機關應追繳廠商押標金。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計有宜蘭縣政府所屬2所學校及宜蘭縣4個鄉(鎮、市)公所等6個採購機關辦理25件採購案,投標廠商涉犯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至第5項行為,於106年4月至108年2月間經法院為有罪判決,惟採購機關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及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審計室遂於108年9月函請各該學校、公所查處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底止,各該採購機關業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追繳押標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合計303萬餘元;並已建立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清查機制,定期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清查有無所涉採購案件,以維護及端正採購秩序,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