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改善內灣及四周海域水質,建置水資源回收中心,防止水域污染,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建置相關水質規範或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澎湖縣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從源頭管制進入污水下水道水質,以提升設施效能。
審計室指出,該府為改善內灣水質、居住環境衛生、提升生活品質、防止水域污染,已辦理光榮、雙湖園等2處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以提升整體污水處理率。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依下水道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澎湖縣政府為改善污水接管與處理率,已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惟尚未建立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限值之規範或機制,不利從源頭管制進入污水下水道之水質,為有效提升設施效能,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業於110年10月27日發布「澎湖縣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道水質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以有效管理污水下水道系統與處理後之放流水水質。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