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下稱秀林鄉公所)辦理蘇拉颱風風災和平地區緊急災害搶險搶修等5件工程採購,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對於法院判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追繳不正利益及押標金,落實採購行政處罰。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廠商有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59條規定略以,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然而,審計室於107年8月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核發現,秀林鄉公所於101年辦理蘇拉颱風風災和平地區緊急災害搶險搶修等5件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涉有對機關人員賄賂,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獲取不法利益,與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涉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17日一審判決有罪,惟公所未依法追繳廠商不正利益及押標金,審計室遂於107年9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違法廠商不正利益、押標金等,截至110年底止,追繳金額合計397萬餘元,並加強督導所屬經辦採購案,確實查處廠商違法行為,落實執行採購行政處罰事項。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