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下稱輸工處)辦理高港(甲)(乙)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程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辦理統包工程招標,未將工址遭填埋營建廢棄物情形列入移交事項,並覈實揭露於招標文件,致衍生履約爭議而停工,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工程業務移交作業要點」,強化工程業務移交作業,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審計部指出,台電公司為配合大林高港345KV(仟伏特)線供電及改善既有變電所老舊設備,辦理高港(甲)(乙)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程,興建地下1層、地上2及3層計2棟變電所,供裝設345KV屋內式變壓器等設備。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8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輸工處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就先期水土保持設施工程開挖,發現工址遭填埋營建廢棄物情形,卻未詳實調查其分布狀況,續由所屬南區施工處辦理統包工程招標,亦未將該工址遭填埋營建廢棄物之事實,列入移交並覈實揭露於工程招標文件,致施工階段衍生履約爭議而停工,審計部遂於109年2月26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輸工處已於109年7月7日訂定「工程業務移交作業要點」,規範工程業務移交單位須詳述移交工作辦理情形,明確提醒接辦單位知悉,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並經督商趕辦後,該工程已於110年10月1日完工。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