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與地價稅清查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及房屋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以優惠稅率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 5,751 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9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及免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已供作商業、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或土地供非農業用途使用面積大於課徵地價稅面積;部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仍以保留地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違規使用之農舍坐落土地仍全部課徵田賦;部分重大農地違章建築查無房屋稅籍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11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1,529件,金額3,991萬餘元、房屋稅701件,金額1,760萬餘元,該局嗣後將加強辦理轄 內房屋稅與地價稅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